
财政部8月28日消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,自9月1日起施行。
公告提出,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,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一)销售货物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;
(二)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;
(三)持有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(含有价证券)取得的股息红利;
(四)货物期货交易(不含实物交割环节)。
公告明确,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,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,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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